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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管理人员标准:
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保卫(安)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1人,具有保卫(安)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4人,具有助理保卫(安)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1人。其中,公司管理人员中现场指挥人员、区域负责人员等必须具有助理保卫(安)师以上等级证书。
(2)住所、设施、装备标准:
a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;
b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,其中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;
c、保安员服装、标识、装备符合规定。
(3)保安员标准:
a、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《保安员证》;
b、在岗保安员基础信息(含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)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率达到100%;
c、有不少于10%的保安员获得初级保卫员(五级,含)以上等级证书;
d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、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,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及要求符合相关规定。
(4)队伍管理标准:
a、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%,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;
b、按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规定,应缴保的保安员的缴保率达100%;
c、无被刑事和行政处罚记录的,或因无诚信守法行为被通报批评的;
d、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,并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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